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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沉降检测
房屋的沉降检测是指沉降房屋在检测时的现阶段状态,它直接反映房屋沉降的程度和严重情况。房屋沉降监测是指对房屋的沉降趋势进行长期的观测,它一般适用与新建房屋,在房屋沉降稳定前定期做沉降观测,有助于确定房屋是否超出沉降标准确定的最大值。
一、测量的内容、方法和精度要求
1、水准基准点的布设
水准基准点是沉降观测的基本控制,拟在场地外适当位置设置3个水准基准点,并准确测定其高程。为保证准确无误,将分时间段、往返观测,往返观测之差满足:M△≤±0.3mm。对于基准点的保护措施如下:在基准点周围砌砖一圈围墙,高度大约在300~400mm,在上面用模板等强度较高的板材覆盖即可。本工程为新建建筑,应选取新水准基准点。
2、沉降观测点的布设
沉降观测点用作直接测定观测点的起始点或终点,选择适当位置布置工作基点,与基准点一起布设成水准环线,按要求进行联测。沉降观测点选用不锈钢材料,构造如下图:
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埋设沉降观测标志点,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、窗台线、暖气片、暖水、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和观测的障碍物,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,应按设计图纸埋设,并宜符合以下规定:
1)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10~15m处或每隔2~3根柱基上;
2)裂缝或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;
3)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交接处;
4)人工基地和天然基地的接壤处;
5)建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。
3、测设方法
沉降观测的测量,应使用精密水准仪,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徕卡NA2,具有测微装置的水准仪。视线长度宜为20~30m,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.5m,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。
承担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,测量人员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。
观测时,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、搅拌机、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,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。
各次沉降观测是整个工作的主体,建筑物施工到各个时期的沉降变形量就在这一环节反映出来,为保证测量的准确性,观测之前对所使用仪器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校正,观测按照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、使用同一仪器和水准尺、固定观测人员、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的要求进行观测,精度严格执行规范要求。
二、沉降观测的周期
1、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
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,不得漏测或补测,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。在建筑物基础浇注完后,埋设好沉降观测标,并进行初次观测。之后每上2至3层荷载观测一次直至主体封顶。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沉降速度连续2天≥2.0mm/d应停止施工,分析原因,采取措施。沉降速度≥1.0mm/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。
当建筑物出现下沉、上浮,不均匀沉降比较严重,或裂缝发展迅速,应每日或数日连续观测。
2、建筑物沉降稳定标准
地基变形沉降的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~时间关系曲线判定。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》(JGJ8-2007、J719-2007)中指出,一般工程若沉降速率小于0.01~0.04mm/d,可认定建筑物已经进入稳定阶段,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。本工程取值0.04mm/d。